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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稿
因營業或出租而改課一般用地稅率之土地如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,欲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
刊登日期:2010/2/6 下午 04:37:31
發佈單位:稅務局
內 容:
臺南市稅務局表示,原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,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,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,再供自用住宅使用時,應重新提出申請,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該局說明,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:「………,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,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(期)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,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次期開始適用。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,以後免再申請。………。」依該條文意旨,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,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,其用途顯已變更,自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,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而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,仍應依上述規定重新提出申請。
該局呼籲民眾如想對上述內容有進一步瞭解,請撥打該局客服專線洽詢,該局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,洽詢電話:(06)211-9611。
發稿人:陳建嘉 電話:(06)2160216轉2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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